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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场站并网试运行期工作

发布时间:2023-06-08 11:08:56  浏览量:221
1.新能源场站并网试运行期,应完成规程规定的所有测试与试验(参见附录五)。与电网运行有关的测试与试验须经电网调度机构批准,电网调度机构根据电网实际情况为并网调试安排所需的运行方式。
2.新能源场站根据电网调度机构确认的并网调试计划进行并网运行调试。
(1)新能源场站(含所有并网调试运行机组)应视为并网运行设备,纳入电力系统统一运行管理, 遵守电力系统运行规程、规范,服从统一调度。
(2)新能源场站应根据已确认的并网调试计划,编制详细的机组并网调试方案,并在调试期开始7个工作日前按调试进度逐项向电网调度机构申报。
(3)并网调试操作应严格按照调度指令进行。
(4)新能源场站在自行管辖的设备上进行可能对电网产生影响的调试或操作时,应提前将调试方案告知电网调度机构,做好准备工作及事故预想,并严格按照调试方案执行。
3.电网调度机构应配合新能源场站进行并网调试。
(1)将并网调试新能源场站纳入正式调度管辖范围,按照电力系统有关规程、规范进行调度管理。
(2)根据新能源场站要求和电网情况编制专门的调试调度实施方案(含应急处理措施),合理安排新能源场站的调试计划。
(3)根据调试进度及电网运行情况,经与新能源场站协商同意,可对调试洋2计划进行滚动调整,保证电网安全运行。
(4)视情况可现场协调工作,并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或支持。
4.风电场每完成10台风电机组启动后,应向省调(地调、县调)值班调度员汇报启动情况,征得省调(地调、县调)同意后方可进行下-步启动工作。
5.新能源场站应在并网调试后6个月内向省调(地调、县调)提供具备相应资质机构和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新能源场站并网检测报告。
6.新能源场站并网调试期经并网检测不合格者,要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调度机构将采取部分或全部停运的措施。
7.新能源场站应在并网后3个月内完成AGC、AVC联调试验和--次调频试验并提交试验报告,在并网后6个月内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运行特性能力测试及实测建模,提交运行特性测试报告和建模报告,模型及参数应满足调度机构仿真计算的要求。
8.新能源场站完成新能源涉网试验报告后,应将相应的技术报告报送省调和省电科院审核。各项新能源涉网试验报告报告通过省电科院的审核合格并出具审核合格单是新能源场站完成该项工作的标志。
9.除豁免情形外,发电企业应在项目完成启动试运工作后3个月内(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在并网6个月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10.省调调度新能源场站网源协调涉网关键设备经现场确认,具备网源协调功能试验条件,并网发电厂向省调提交试验申请,并提交支撑性技术文件。
11.省调调度新能源场站按要求开展网源协调功能试验,省调根据需要组织现场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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