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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福建电力关于印发《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非线性用户接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11 11:07:17  浏览量:272

 

各市公司,各县公司,国网福建电科院:

为了规范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非线性用户接入管理,理 清并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共同维护公共用电环境,保证电网安 全、经济、稳定运行,省公司设备部组织编制了《国网福建省电 力有限公司非线性用户接入管理办法(试行)》。

本管理办法经公司2019年规章制度管理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27 日 (此件发至收文单位及所属各级单位)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非线性用户

接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非线性用户接 入管理(本办法所称非线性用户是指采用非线性设备用户的统 称,包括非线性负荷用户及新能源发电场(站)),维护公共用电环 境,保证电网安全、经济、稳定运行,依据国家、行业、企业有

关标准和规程制度,结合福建省电网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对非线性用户接入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 的职责分工、基本原则,业扩报装、可研建设、竣工验收和检查

考核等提出规范性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及所属各

级单位新(扩)建的非线性用户接入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各级单位设备(运检)部门职责

(一)省公司设备部负责组织220千伏及以上接入、110千伏接入特殊项目(新能源、电铁、跨地市等)非线性用户电能质 量评估报告及治理方案审核,出具评估报告审查批复意见;参与 220千伏及以上非线性用户供电方案(含接入系统方案)评审及

相关治理工程验收。

(二)市公司运检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110千伏(不含110 千伏特殊项目)及以下非线性用户电能质量评估报告及治理方案 审核,出具评估报告审查批复意见;参与辖区内110千伏及以 下非线性用户供电方案(含接入系统方案)评审;参与辖区内220 千伏及以上非线性用电能质量评估报告及治理方案审核及相关

治理工程验收。

(三)县公司运检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35千伏及以下非线 性用户电能质量评估报告及治理方案审核,出具评估报告审查批 复意见;参与辖区内35千伏及以下非线性用户供电方案(含接 入系统方案)评审;参与辖区内110千伏及以上非线性用户电

能质量评估报告及治理方案审核及相关治理工程验收。

第五条 各级单位发展部门职责

(一)省公司发展部负责组织开展220千伏及以上接入、110 千伏接入特殊项目(新能源、电铁、跨地市等项目)非线性用户 供电方案(含接入系统方案)评审;参与220千伏及以上接入、 110千伏接入特殊项目(新能源、电铁、跨地市等项目)非线性 用户现场勘查、设计文件审查、电能质量评估报告审查及相关治

理工程验收。 

(二)市公司发展部组织负责开展辖区内110千伏(不含110 千伏特殊项目)非线性用户供电方案(含接入系统方案)评审; 参与辖区内35千伏及以上非线性用户现场勘查,35千伏及以下 非线性用户供电方案(含接入系统方案)评审、设计文件审查;

参与辖区内电能质量评估报告审查及相关治理工程验收。

第六条  各级单位营销部门职责

(一)省公司营销部负责组织220千伏及以上非线性用户现 场勘查、竣工验收、供用电合同审查、送电;参与220千伏及以上接入、110千伏接入特殊项目(新能源、电铁、跨地市等项目) 非线性用户供电方案(含接入系统方案)评审和电能质量评估报 告审查,并负责根据审查意见督促落实治理措施,组织相关治理

工程验收。

(二)市公司营销部负责辖区内非线性用户业务受理。负责 开展辖区内10千伏及以下非线性用户供电方案(含接入系统方案)评审;组织110千伏及以下非线性用户现场勘查、竣工验 收、供用电合同签订、送电;参与辖区内110千伏及以下非线 性用户的接入系统方案和电能质量评估报告审查,并负责根据审

查意见督促落实治理措施,组织相关治理工程验收。

(三)县公司营销部负责组织辖区内非线性用户业务受理。 负责组织辖区内35千伏及以下非线性用户现场勘查、竣工验收、 供用电合同签订、送电。参与辖区内35千伏及以下非线性用户

的接入系统方案和电能质量评估报告审查,并负责根据审查意见


 

 

督促落实治理措施,组织相关治理工程验收。

第七条  各级单位建设部门职责

负责组织在新(扩)建的非线性用户基建工程中,根据可研 批复意见,配置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性能、信息安全检测要求的

电能质量监测终端,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运。

第八条  各级单位调控部门职责

(一)省公司调控中心负责提供调度管辖范围内厂(站)母 线最小短路容量数据;参与风电场、光伏电站等新能源发电场 (站)和220千伏及以上非线性用户的接入系统方案和电能质量

评估报告审查,并负责根据审查意见督促落实治理措施。

(二)市公司调控中心负责提供调度管辖范围内厂(站)母 线最小短路容量数据;参与风电场、光伏电站等新能源发电场 (站)及110千伏及以下非线性用户接入系统方案和电能质量 评估报告审查,并负责根据审查意见督促落实治理措施,组织治 理工程验收;督促新能源发电场(站)规范监测终端和治理装置

管理,并对其应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县公司调控中心负责提供调度管辖范围内厂(站)母 线最小短路容量数据;参与风电场、光伏电站等新能源发电场 (站)及35千伏及以下非线性用户接入系统方案和电能质量评

估报告审查,并负责根据审查意见督促落实治理措施。

第九条  电科院职责

负责计算非线性用户谐波电流等相关指标限值,参与非线性


 

 

用户电能质量评估报告审核;向发、供电企业及用户提供电能质 量问题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承担电能质量纠纷的技术检验测

试与分析。

 

 

第三章基本原则

 

 

第十条 各级单位(相关部门)应重视非线性用户引起的电   能质量问题,以安全和质量为中心,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和 “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维护公共用电环境。

第十一条  选择供电方案时要充分考虑非线性用户接入对 电网的影响,选择合适的供电电压等级和接入点,优化配置治理 装置。对电能质量超标的变电站在完成治理前不宜接入非线性用

户,避免造成叠加污染。

第十二条 非线性用户接入电网应按照统一流程进行报装、 评估和审批手续。在非线性用户与各级单位营销部签订供用电协  议和新能源发电场(站)与各级单位调控中心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中,应明确接入点或并网点电能质量指标的要求及超标应承担的

责任。

第十三条 非线性用户接入电网前,应按照《电能质量评估 技术导则》 (QGDW10651-2015)  开展电能质量预测评估;在非 线性用户接入电网6个月内,还应进行电能质量监测评估。预测

评估、监测评估等相关工作均应由用户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

第十四条  电能质量控制及治理装置在电网背景电能质量

指标发生较大变化时,应重新评估其效果。

 

 

第四章 业扩报装

 

第十五条 各级单位营销部是业扩报装业务的归口管理部 门,负责统一受理辖区内客户业务申请。用户在申请用电时,负 责供电方案(含接入系统方案)审查部门应参照附件1 及用户 提交的设备清单进行筛选,对初定为非线性用户应要求其按照附 件2提供影响电能质量的用电清单,进一步明确用户的负荷性质

和容量。

第十六条 各级单位营销部应在新(扩)建非线性负荷用户 投运前,按照附件3建立非线性负荷用户档案,并根据新(扩) 建非线性负荷用户的接入情况定期对档案进行更新,按季度提交

运检部门。

第十七条 各级单位调控中心应在新(扩)建新能源发电场 站投运前,按照附件3建立新能源发电场(站)档案,并根据新 (扩)建新能源发电场站的接入情况定期对档案进行更新,按季

度提交运检部门。

第十八条 各级单位营销部在与重要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 时,当重要客户对电能质量的要求高于国家相关标准的,应明确

要求其自行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

 

第五章 可研建设

 

 

第十九条  电能质量预测评估

(一)在非线性用户接入电力系统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或建  设期间,应由用户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电能质量预测评估, 并应在其供电工程竣工验收前向供电部门提交电能质量预测评

估报告,评估结果合格作为其被准许接入的必要条件。

(二)根据评估对象对电能质量评估值影响程度的大小,按 三级评估方法对其进行预测评估;评估对象负荷或系统运行方式

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进行电能质量评估。

(三)非线性负荷用户电能质量评估报告应在其供电工程竣 工验收前提交各级单位营销部;风电场、光伏电站等新能源发电 场站(不包括分布式新能源发电)电能质量评估报告应在其供电 工程竣工验收前提交调控部门。本单位设备部(运检部)组织审

查电能质量评估报告,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  电能质量治理措施与监测

(一)对于预测评估结论为“电能质量超标”的项目,应明

确治理措施。

(二)对于电能质量预测评估报告中明确需采取治理措施的

项目,应在可研初设报告中提出具体治理方案。

(三)对于第三级评估的项目应同步安装电能质量监测终端。

           (四)建设项目的电能质量控制措施、监测终端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运。

第二十一条  电能质量监测装置配置要求

非线性用户配置的电能质量监测装置应符合电能质量监测 相关技术标准,并经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定合格,具备接入

福建电网谐波监测分析系统相关条件。

 

 

第六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应按照国家能源局及国家电网有 限公司相关文件要求,  严格做好新(扩)建非线性用户并网验收环节的工作,避免不符合电网要求的设备进入电网运行。

第二十三条 非线性负荷用户接入后,各级单位营销部应组 织现场竣工验收,核实现场接入的非线性设备与用电申请设备清单是否一致,电能质量治理设备、在线监测终端是否按要求配备。

第二十四条 新能源发电场(站)接入后,各级单位调控中 心应组织现场竣工验收,核实现场接入的设备与用电申请设备清单是否一致,电能质量治理设备、在线监测终端是否按要求配备。

第二十五条 非线性负荷用户和新能源发电场(站)现场接 入的设备与用电申请设备清单不一致,或电能质量治理设备、在 线监测终端未按要求配备的,不得通过验收,经整改再次验收符合要求方可投运。

第二十六条 非线性负荷用户试运行阶段,各级单位营销部 应要求其开展电能质量监测评估,提交监测评估报告;对于预测 评估合格而监测评估超标的非线性用户,本单位营销部应下发整改通知,督促限期落实治理,并经再验收通过后方可正式投运。

第二十七条 新能源发电场(站)试运行阶段,各级单位调 控中心应要求其开展电能质量监测评估,提交监测评估报告;对 于预测评估合格而监测评估超标的新能源发电场站,本单位调控 中心应下发整改通知,督促限期落实治理,并经再验收通过后方可正式投运。

第二十八条 专线接入的非线性用户接入电力系统的电能 质量监测评估应在公共连接点进行,非专线接入的应在变电站侧 和用户侧同时进行电能质量测试。电能质量验收测试应在电力系 统正常运行的最小方式(或较小方式)下,非线性用户或新能源发电场(站)正常运行的各种工况进行。

 

 

第七章 检查考核

 

 

第二十九条 非线性用户接入管理实行分级考核,省公司相 关部门对电科院、市公司非线性用户接入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 核;市公司相关部门对县公司非线性用户接入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考核。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设备部负责

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主要非线性设备类型

          2.影响电能质量的用电设备清单

          3.非线性用户/新能源发电厂(站)档案

          4.非线性用户接入电网流程图




 

 

附件1

 

主要非线性设备类型

 

本办法所称非线性设备,是接入电力系统非线性负荷、冲击 负荷、波动负荷、不对称负荷等的统称。主要非线性设备类型见下表。

 

主要非线性设备类型

 

 


附件2

 

影响电能质量的用电设备清单 



附件3

 

非线性用户/新能源发电厂(站)档案

  

 

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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